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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46章:从军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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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第二条:凡军队、及上述要害部门之现职人员,经查实,其本人或直系亲属,在任职期间,曾接受、或变相接受任何资产超十万银元之商业家族、团体、或个人之财物、股份、不当利益输送者,无论数额大小,立即停职,隔离审查。”
“查实后,视情节轻重,予以革职、追缴非法所得、移送司法严惩。”
“其举荐人、担保人,承担连带责任,一并查处。”
这是悬在所有现役将领和要害部门官员头上的铡刀。
接受资助,立即停职!
连带责任!
这几乎是要彻底斩断军队与“大资产”之间任何可能的灰色联系。
“第三条:为切实执行本条例,强化监督,自即日起,于各州、府、县衙门口,及主要驻军营地外,设立‘京师直通举报箱’,此举报箱,仅接受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一条、第二条,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、贪腐舞弊行为之实名或匿名举报。”
“举报箱钥匙,由青年复社总部派遣之特派员,与朝廷监察部派驻该地之监察御史,两人分别持有,共同在场,方可开启,举报信由特派员与监察御史共同登记、密封,直送京师联合审查会,地方官员无权拆阅、截留、过问。”
设立独立的、直达京师的举报通道,并且钥匙分持,互相制衡,确保举报信息不被地方势力拦截、篡改、销毁。
这是将监察权部分下放给了民间,也给了那些可能受到不公或察觉到问题的人,一个相对安全的发声渠道。
而最具有震慑力,也最具争议的,是最后关于举报的奖惩规定。
“第四条:凡经查证,举报内容属实,涉事官员被依法惩处者,举报人可获得该案最终罚没金额之三成,作为奖赏,并予以严格保密保护。”
“第五条:凡经查证,举报内容纯属虚构,恶意诬告陷害者,反坐其罪,即举报人所诬告之罪行,若成立应受何种惩罚,诬告者即受同等惩罚。”
重赏之下,必有勇夫。
三成罚金,足以让许多知情人、受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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